舞钢15MnV技术协议标准规范
1、适用范围
本技术条件适用于厚度≤50mm的15MnV钢板,热轧交货。
2、引用标准
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本技术条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技术条件的条文。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随后所有的修改(不包括勘误的内容)或修订版本均不适用于本技术条件。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*新版本适用于本技术条件。
GB/T 228.1 金属拉伸试验 第1部分:室温试验方法
GB/T 4338 金属材料 高温拉伸试验方法
GB/T 231.1 金属布氏硬度试验
GB/T 229 金属材料 夏比摆锤冲击试验方法
GB/T 232 金属材料 弯曲试验方法
JB/T4730-2005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
GB/T 709 热轧钢板和钢带尺寸、外形、重量及允许偏差
GB/T 4336 碳素钢和中低合金钢火花源原子发射光谱分析方法
GB/T 5313 厚度方向性能钢板
GB/T 247 钢板和钢带验收、包装、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
GB/T 1591 低合金高强结构钢
3、尺寸、外形、重量及允许偏差
3.1 钢板的长度、宽度、厚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GB/T709的规定。
4、技术要求
4.1 化学成分
钢的熔炼分析和成品分析应符合表1的规定,成品钢板的化学成分允许偏差按GB/T222执行。
表1 钢板的熔炼化学成分 (wt%)
钢号 | C | Si | Mn | P | S | V |
15MnV | 0.12- 0.18 | 0.20- 0.55 | 1.20- 1.60 | ≤ 0.045 | ≤ 0.045 | 0.040- 0.120 |
注:残余元素Cr、Ni、Cu≤0.30%
4.2 冶炼方法
钢由电炉或转炉加炉外精炼方法冶炼。
4.3交货状态
钢板热轧状态交货。
4.4 力学性能
表2 钢板的力学
牌号 | 厚度 mm | RP0.2 Mpa | Rm Mpa | A% | 20℃、1/4处纵 向冲击功 Akv | 冷弯 |
15MnV | ≤16 | ≥390 | 530--680 | ≥18
| ≥27J(单值) | 180° d=3a |
>16--≤25 | ≥375 | 510--660 | ||||
>25--≤35 | ≥355 | 490--640 | ||||
>35--≤50 | ≥335 | 490--640 |
4.5 超声波探伤
钢板应逐张进行超声波检测,按订货要求执行。
4.6 表面质量
4.6.1交货钢板外表面应平整、洁净。钢板表面不允许存在有裂纹、气泡、结疤、折叠、夹杂和分层等缺陷。如有上述表面缺陷,允许清理,清理深度不得超过钢板厚度的负偏差,并保证钢板的*小厚度。缺陷清理处应平滑过渡。
4.6.2钢板在切边后应作侧面检查,不允许有开裂或分层现象。
5、试验方法
钢板的检验项目、试验方法、取样数量和试样要求应符合表5的规定。
表3、 检验项目、试验方法和取样数量
检验项目 | 取样方法 | 取样数量 | 试验方法 |
熔炼分析 | GB/T222 | 1(每炉) | GB/T223 |
成品分析 | GB/T222 | 1逐批 | GB/T223 |
常温拉伸 | GB/T2975 | 1逐批 | GB/T228.1 |
夏比冲击 | GB/T2975 | 3逐批 | GB/T229 |
弯曲试验 | GB/T2975 | 1逐批 | GB/T232 |
6、检验规则
6.1 钢板应成批验收,每批钢板由同一炉号、同一厚度、同一热处理炉次钢板组成。每批钢板重量≤10吨。单张交货尺寸钢板重量大于10吨,头尾取样进行各项力学和工艺性能试验。
6.2 如果拉伸试验或弯曲试验的结果不符合要求,可在不合格试样的邻近部位截取双倍的试样进行复验,若复验结果都符合要求,则该批钢板可以验收。否则,应判为不合格。
6.3 如果冲击试验的结果不符合要求,即试验结果中只有一个值低于*低值,而其他结果均合格(即平均值合格,*多一个试样结果低于*低值),应在邻近部位再取两组(六个)试样进行复验,试验应满足表3平均值的规定指标,否则该批钢板应予剔除。
6.4对力学性能或工艺性能检验不合格的钢板,可对其进行重新热处理,然后重新进行检验。重新热处理只允许一次。
6.5.1检验责任: 除合同或订货单另有规定外,供方应负责完成本技术条件规定的所有检验。允许需方复验。
6.5.2 组批规则:钢板应按批提交检验和验收,每批钢板应由同一炉号、同一厚度和同一轧制制度的钢板组成,每批不大于30t。
6.6 复验
如硬度值未达到规定值时,允许对不合格的项目进行复验。钢板复验时,应从同一批钢板中另取双倍数量钢板进行复验。若复验项目**合格,则该批钢板评为合格。
7、包装、标志和质量证明书
钢板的包装、标志、质量证明书应符合GB/T 247的规定。
8、未尽事宜按照GB/T1591-88执行。